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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 

办公室:0739-4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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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3-07
 国土资发[2017]2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下半年以来,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煤矿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据调查,这些事故企业大多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且事故发生在超层越界区域内。有关部门在检查、暗访中也发现多处煤矿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威胁煤矿生产安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超层越界开采造成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于3月至8月在全国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整治范围、方式和内容

  专项检查整治范围为全国所有煤矿。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配合,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专项检查整治。

  (一)煤矿企业自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对资源开采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二)接受社会举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主流媒体或门户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社会、群众通过12336等举报电话举报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违规线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分别设立举报电话,配合12336电话接受社会举报。举报线索要及时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予以奖励。

  (三)联合开展检查。在煤矿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全部煤矿资源开采情况逐一进行检查,重点对照煤矿采掘布置、批准的矿区范围,以及产量、销量和储量等相关图纸资料进行核查,重点检查煤矿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隐瞒实际生产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嫌疑的,要组织力量进行实地测量取证,需打开井下密闭墙的,协调有关专业力量予以配合,及时对是否存在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台账。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责令停产整顿,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责令立即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按照规定的罚款标准上限处以罚款。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规定情形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将超层越界开采作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处罚,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同时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检查情况要及时报送地方政府和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地方政府要挂牌督办,明确责任人并监督整改到位。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通知供电部门停止或限制供电、公安部门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应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时间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3月上旬)。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列出全部企业清单,制定和细化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检查整治专门工作机构,细化目标任务和分工,层层动员部署。已部署开展有关超层越界整治行动的地方,应将有关工作统筹纳入本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各地实施方案于3月底前报送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企业自查整改阶段(3月中旬至4月上旬)。

  所有煤矿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凡存在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整改,并按照煤矿企业监管隶属关系及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自觉接受处理。对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但已主动上报并纠正的煤矿企业,可从轻予以处罚,并记录在案;自查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应作出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的书面承诺。

  (三)集中检查整治阶段(4月中旬至7月底)。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各有关部门、机构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对存在超层越界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不上报不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四)巩固总结阶段(8月)。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市、县检查的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要组织发挥好有关技术单位的支撑作用。各省级有关部门、机构要带头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督促指导,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检查整治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到敢抓敢管,忠实履职,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狠抓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联合,密切协调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强联合执法,同时做好与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电力等安委会其他有关成员单位的协调,建立健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机制。

  (三)及时宣传曝光,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要及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对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不整改的,要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公开办法规定,将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四)落实齐抓共管,建立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机构要把这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固化为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定期联合开展检查、督查和抽查等行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通报煤矿违法开采查处和处罚情况,共享有关信息;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通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核实查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煤矿企业存在涉嫌超层越界开采的,要及时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专项行动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形成总结报告,于9月5日前连同附表分别报送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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